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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贼”专盯亲友两年盗骗百万元 被判15年徒刑

2017-11-10 10:45:5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盗骗”事实之三:2015年10月,陈某借搭乘前同事徐某车之机,假装借用徐某手机,将徐某的支付宝绑定自己的银行账号,并登录徐某的支付宝,在网上找商家刷单返现,并要求商家将款项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获款2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四:2015年11月,陈某以帮前同事叶某开网店为由,获取了叶某支付宝账户和密码,又以帮网店刷信用为名,骗取叶某刷卡消费1万余元,并要求商家将款项返还到陈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陈某又直接用叶某该支付宝到其他商铺刷单返现,盗刷了2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五:2016年4月,陈某以介绍承包幼儿园为由,骗取成某4000余元。后假称要开通网约车账户借用成某的手机,开通成某的支付宝并绑定成某的银行账户,将成某账户内1万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盗骗”事实之六:陈某注册了一台POS机。2015年11月,陈某告诉梁某,利用POS机代人还款可以返利,骗取梁某在其POS机上刷卡消费1万余元。陈某还以合作POS机代人还款为由,骗取梁某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并多次转走卡内资金11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七:2016年1月,陈某在其亲戚黄某、张某家借宿,盗窃黄某家中现金及首饰一批。陈某趁张某熟睡之机,盗用张某手机开通张某办理的信用卡盗刷4000多元。又利用张某手机登录支付宝,将支付宝关联张某另一张信用卡,分多次将1万余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据陈某称,张某在手机里设置了500元以下转账不用密码,所以他每次只能转500元,转了很多次才转完。

“盗骗”事实之八:2016年3月,陈某以刷单能获得返利为由,骗取其同学陈某某向其提供的支付宝刷卡消费,又骗取陈某某、郑某在其提供的POS机上刷卡消费,骗取款项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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