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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购“订金”变“定金”不退 律师:退否非商家规定

2017-11-10 04:50:5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如此多的条条框框,搞得不少消费者头晕眼花,但总结起来无非一句话“交钱容易退钱难”,如果再加上一句话,那就是“你违约你赔钱,我违约我赔券”,这不禁让人感慨,消费者再精明,也是斗不过商家的。

律师 “定金”退否非商家“自说自话”

那么“定金”和“订金”的差异在哪儿?商家即便改个名,称收的是“定金”,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设置各种规定?消费者违约赔钱,而商家违约赔券又是否合理呢?就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进行解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它不具备担保性质,往往只被视为预付款。

在李娜律师看来,即便商家收取的是“定金”,其中设置的规定也属霸王条款。“定金条款的内容,是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的,比如商家在收受定金后不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是什么券。再比如对于是否需返还定金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而非依靠商家自己的评判。”

李娜律师认为,消费者和商家应本着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相关定金条款内容,无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家也不能单方规定有利于己方的“霸王条款”和“格式条款”。“更有甚者,商家未如期供货逃避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商家的自制规定,这样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专家少些“套路”多些“诚恳”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他同样注意到了今年“双11”期间电商平台打出“预售”招牌收取“定金”这一现象。他表示“预售”原本是指产品进入市场前的销售行为,但作为“双11”期间的促销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提前交付部分定金可以享受预订优惠的销售活动。“从表面上看,商家提前公布预售规则,而且在下单前提示消费者付款后不退定金,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规则内容,无法进行下一步完成交易。也就是说,这种预售活动似乎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实则不然,这种预售促销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疑问,甚至涉嫌违反现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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