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二十四条":一条司法解释与"被负债者"的罪和非罪(2)

2017-02-27 21:22:10  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评论()人

没想到,法院的通知又来了,这次是直接执行财产。一共3笔债务,基于“共同债务”的认定,胡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强制她共同偿还。

胡蓉这才觉得异样。咨询律师后,她提交上诉书,并提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她所在的县城法院从没遇到过这样的“新型案件”,上诉请求提交了3次,但都被驳回了。

上诉终于被临县中级法院受理时,已是3年之后。笔迹鉴定结果也出来了:借条书写时间为离婚后。她因此得以免于偿还前夫同事起诉的一笔35万元的债务。但是,另外一笔52万元和一笔18万元的债务,前夫表示,借条是后补的,钱却是离婚前借的。

没有转账记录,没有流水单,虽无法证实前夫的话,但也无法证伪。法院里的人告诉她,不要太乐观。

“哪里会乐观呢?”胡蓉说。没还清的贷款、服装店的生意、面临高考的儿子,打不完的官司……她的世界里,早已没什么值得乐观的事了。

制图|叶雪鸣

“二十四条”的前世今生

“二十四条”诞生于2003年12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介绍说,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应运而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人借离婚逃避债务。”李明舜说。

“二十四条”明确: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但是,由于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从出台起就伴随着质疑。“忽视了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是质疑的主要焦点。家事代理权全称“日常家事代理权”,通俗地说,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互为代表,与第三方发生利益关系、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仅适用于日常事务。

“‘二十四条’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李明舜解释说,“比如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而‘二十四条’对其所适合的债务用途范围,并未明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则认为,仅从立法原则上来看,作为《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的原则是冲突的。婚姻法的原则,是保护没有过错的一方,谴责和惩罚有过错的一方。”郭建梅说,“比如家暴、第三者等等,在离婚时,从财产判决都会倾斜向没有过错的一方,但‘二十四条’却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的债务,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就要按共同债务分割。”

“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例外要求,被诉连带责任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二者之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第二种例外,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键词:被负债者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