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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向美寄古币遭羁押810天 获释申请天价赔偿(2)

2017-02-19 03:45:0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参与评论()人

虽然拿到鉴定结果,但因蒋季春没使用真实姓名,郑州海关缉私局很长时间内无法锁定蒋季春。

2009年3月12日,蒋季春再次以“JuanGao”名义,在郑州市大学路邮政所向美国邮寄古钱币时被抓获。当天,他已在多个邮政所寄出374枚古钱币。同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在蒋居住的旅店内,还查获了他准备寄往美国的1484枚古钱币。

后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374枚古钱币皆为“一般文物”,但属国家禁止出境文物,另外1484枚古钱币中,有12枚是赝品,剩余1472枚古钱币也全是“一般文物”,均禁止出境。

当天,蒋季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后羁押在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009年4月9日,蒋季春因涉嫌走私文物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郑州海关缉私局对其执行逮捕。

鉴定结果一变再变

蒋季春被逮捕后,2009年4月27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方将案件退回海关,要求补充侦查。

6月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蒋季春坐在看守所内,以反面教材形象,与全国观众见面。10天后,郑州海关方面重新对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这次未被退回。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7月13日的起诉书中称,蒋季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31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走私9件以上“三级文物”,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同年7月20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公诉。

两个多月后,该案在郑州中院开庭审理。因案件特殊,开庭期间,不仅引来众多中央级、省市级的媒体记者,检方和法院也派出强大阵容旁听。

法庭上,蒋季春对走私古钱币的行为没有否认,但他认为,这些钱币都是“一般文物”,并不是“三级文物”,他的辩护律师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涉案文物,理由是: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不久后,郑州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中止了该案审理。2010年1月25日,该院委托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鉴定。

记者获悉,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在2005年取得了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资质,目前,具有这种资质的机构全国仅7家。

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虽是真品,但级别都为“一般文物”,该结果与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差异很大。郑州中院只能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复核鉴定。

很快,同一个组织对同样的涉案物品,却做出了不同的鉴定结果。复核鉴定显示,23枚刀币中,有3枚变成“一般文物”,其余20枚仍是“三级文物”,8枚圆形方孔的钱币,都成了“一般文物”。

另外,“52号鉴定”中称23枚刀币由战国时期的赵国铸造,复核鉴定却称,这些刀币是战国中晚期燕国铸造。

对于出现的鉴定差异,记者两次登门欲采访“52号鉴定”的鉴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属称对方未在单位。

蒋季春并不服复核鉴定,他说自己邮寄的古钱币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郑州中院再次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1年5月19日,郑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鉴定资质,他们的意见和陕西的鉴定结果相同,认为31枚古钱币,全是“一般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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