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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警察被控伪造现场 出狱喊冤称遭逼供(1)

2016-11-21 05:16:38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13年前,一起惨烈的杀人案震动山西翼城县,县公安局从事现场勘查工作的技术员董昀被控为包庇凶手而伪造了现场。该案经历3年侦查、8年审判才走完诉讼程序。直到2014年,山西省高院才最终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外两名被控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则双双被判处死缓。

这场看似已经尘埃落定的凶杀案,有关谁是真凶的争议至今仍未中断。而服刑期间直到今年2月刑满出狱,董昀一直都坚称自己无罪。

  被害人身中49刀

  “牌友”被指伪造作案现场

董昀说,将他的命运抛进一个巨大漩涡的就是马朝晖和李慧夫妇。案发时,马朝晖在翼城县计生局工作,李慧在翼城县唐兴镇财政所担任会计。

2003年10月2日晚,马朝晖在翼城县紫藤巷2号的家中惨遭杀害。警方的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中49刀,脖颈处约4/5断离。

法院查明,案发当晚,李慧外出归来,发现丈夫倒在血泊之中,她先后给三位亲戚朋友打了求助电话。董昀说,他和李慧上中学时就认识,后来通过李慧,他和马朝晖又成了牌友。当时他家住的地方和李慧家就隔着一栋楼,走路过去也不过就5分钟。

当晚,董昀在案发现场用手机向翼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了案。董昀坚称,案发当晚他只在报案时到过凶案现场一次,但法院认定,大约在董昀报案的两个小时之前,也就是李慧和她的情夫李文浩(当时是翼城县报社的记者)刚刚将马朝晖杀害时,董昀已经去过李慧家,并且和李慧、李文浩共同清理和伪造了作案现场。

客观证据疑点重重

  法院却认定“证据确实”

在2014年山西省高院认定董昀有罪的二审裁定书中,法院查明董昀伪造现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处理现场的痕迹、凶器、血衣等。裁定书在第一组证据中就列举了案发现场“门庭西南角有一带血的拖布”,并且认定,董昀在凶手杀人后为了破坏现场,曾经用这把拖布擦拭了地上的血迹和脚印。

事实上,在案发一年后的2004年,山西省公安厅就曾对这把拖布进行过鉴定,结论是:拖布上未检见人类基因型。换句话说,这次检验并没有在拖布上检出死者的血迹。而在山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上,认定董昀用拖布擦拭脚印和血迹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口供。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起杀人案,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找到凶器的下落,而董昀和李文浩的口供对凶器的下落有着不同的说法。

虽然疑点重重,但是,法院认定这些证据和董昀等人的口供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2014年,山西省高院终审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董昀称,为了留下线索将来把真相说清楚,他在笔录上签名时,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错成“董盷”。凡是带有目字边“盷”字的有罪证供,全是刑讯逼供得来的。此外,李慧、李文浩也称遭遇刑讯逼供。

  有利的关键证据

  没盖公章未被法院采纳

针对李慧故意杀人的指控,法院认定,凶案现场留下了她的物证——一件沾有血迹的女式风衣和一只带血的白色旅游鞋。

“大量的血迹是在风衣的背部,按照公安的指控,李慧抬过尸体、抱过尸体,那么血迹应该是在前面,不可能跑到后面去。”山西律师胡晓勇认为,凶手在杀人后曾经用李慧风衣的里衬擦拭过血迹。在案卷中,有一份抬头写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意见印证了其观点。这份检验意见完成于2004年7月,鉴定结论是:“送检上衣的血迹为擦拭作用形成”。但是由于未加盖公章,这份意见书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始终未被法院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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