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即墨抢劫金店案一审宣判 嫌疑人持锤子抢走金项链

2016-11-12 08:33:51  法治网    参与评论()人

法制网讯 记者姜东良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李成强 11月11日上午,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即墨5·12抢劫金店案”,并当庭宣判,董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16年5月12日晚,董某某预谋抢劫位于即墨市鹤山路366号的“即墨市大众金店”。19时58分许,董某某用帽子、口罩遮脸,步行进入该金店。其间,董某某手持锤子朝店内三名女工作人员挥舞,将店员恐吓走后,用锤子砸碎店内西侧柜台玻璃,抢走黄金项链32条。5月14日,董某某被抓获归案,被抢物品全部追回。

原标题:即墨抢劫金店案一审宣判 嫌疑人持锤子抢走金项链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