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深圳地铁猥亵伤人被批捕对地铁色狼说“不”!)
地铁是很多城市重要的交通工具,承载着城市前进的脚步,也承载着很多人的希望与梦想。每天,地铁里人来人往、脚步匆匆,可是,却有人将黑手伸向了这里,且目标明确——女性,俗称地铁“咸猪手”。近期,深检君就批捕了这样一个地铁色狼。
色胆包天要逆天?
今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曹某在深圳地铁列车上,对车厢里的多名女乘客,采取摸臀部的方式进行猥亵,后被附近乘客阻止。之后,曹某跑回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在车上随意挥舞,将车上的两名乘客刺成轻微伤,并肆意殴打其他乘客。持刀伤人后,曹某又在地铁车厢内奔跑并对车内的乘客大声叫喊“有炸弹”,造成乘客恐慌,导致大批乘客在地铁坂田站停靠时下车逃避,致使坂田站秩序混乱。
曹某在准备乘机逃脱时,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我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曹某。
为什么不是“强制猥亵罪”?
“猥亵”行为,一般情况下,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处5-15日拘留。猥亵行为要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它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其对应的罪名是《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
本案中,虽然曹某对车厢里的多名女乘客采取摸屁股的方式进行猥亵,但是受害者要么躲开,要么大骂将其赶走,并没有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曹某也没有对受害者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强制方法。即便后来曹某有持刀伤人的行为,但是这时候其猥亵行为已经终止,伤害行为针对的不是被猥亵者,而是其他乘客。因此,曹某的猥亵行为,不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只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个什么鬼?
难不成曹某的行为刑法就不管了?非也!因为《刑法》第293条,对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还规定了“寻衅滋事罪”。
需注意的是,所谓“随意”,其殴打、骚扰行为必须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如本案中曹某持小刀随意挥舞,将车上的两名乘客刺成轻微伤,并肆意殴打其他乘客,针对的就是车厢内不特定的乘客,管他三七二十一,伤到谁就是谁。如果曹某有着明确的殴打、伤害对象,涉嫌的罪名将不再是“寻衅滋事罪”,在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