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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令用户受损,建议快递企业“首接首赔”

2017-09-01 08:55:5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包括重庆消费者陈安在内的多名消费者以及各地消协,建议规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入职条件,要求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到经营主体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他们认为,目前快递企业对快递从业人员的培训明显不足,且缺乏严格的资质要求,造成快递领域问题频发。快递服务涉及消费者财产安全、个人信息等,立法对此应当予以规制。

因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员工责任,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快递公司从业人员存在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等违法行为的情况,消费者建议,5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通过从业禁入加强管理。

应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消费者提出建议,针对贵重物品,应明确其定义、标准。

贵重物品不仅包括物品的价值,还包括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消费者对贵重物品的理解各不相同,如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

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建议实行先验货后付款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消费者提出建议,快递工作人员有协助配合收件人或者代收人进行验收的义务。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快件损毁或内件短少等异常情况的,快递人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快递人员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签字。

当快递企业办理代收货款业务,应当允许收件人先验货后付款。内件物品的质量、数量、品种与寄件人约定不符的,收件人有权拒付货款。

建议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险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消费者建议,应当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险。强制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对企业规范发展可以起到督促、约束作用。通过作出强制性规定,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

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本报记者 杨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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