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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令用户受损,建议快递企业“首接首赔”

2017-09-01 08:55:5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问题类型 意见条数(条)占比(%)

问题类型 意见条数(条)占比(%)

合 计 292 100.0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赔偿 2910.0

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 289.6

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 289.6

行政监管及处罚 279.3

签 收 227.5

快递人员培训与管理 206.8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196.5

快递专门场所和末端网点 165.5

合同内容及时限 124.1

投诉受理和处理 124.1

举证责任 72.4

环 保 51.7

其 他 6722.9

8月29日,重庆市消委会公布了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消费者意见的结果。

此次意见征集从8月11日开始,到8月22日结束,共收到来自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消费者所提的修改意见292条。

消费者意见中居首的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到了10%。此外消费者对这四项也问题也非常关注: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

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消费者对此提出建议,应将倡导性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义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货物丢失快递企业应首赔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消费者提出建议,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有关企业应当实行“首接首赔”。

此外,消费者还建议,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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