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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理侵权货物并非一毁了之

2017-09-06 08:26:44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前阵子某海关公开销毁了一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活动现场来了很多媒体和围观群众,在压路机轰鸣声中一箱箱光盘、手机、首饰等被压成碎片。场面很刺激,过程很震撼。海关本来想通过这样一个公开的行动表明决心,展示成果,惩戒违法,教育群众,但事后媒体和自媒体上却有一些不理解的声音,主要是质疑: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有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宁肯把好好的商品毁坏也不给这些急需的人,是不是有点过了?商品本身有什么罪,为什么一定要判死刑?

这些情绪很通俗,但海关也有海关的道理。

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对侵权货物,海关一般是优先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销毁是最后没办法的选择。2007年,美国政府就侵权货物的处置等问题向WTO起诉中国。2009年WTO专家组作出裁决,在这一问题上判决中国败诉。根据判决要求,中国将《条例》相应条款特别修改为:“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也就是说:销毁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的要求,并不是某个海关临时起意。

销毁很多时候也是现实的无奈之举。侵权货物处置的核心要求是“不重新进入商业渠道”,消除侵权特征后捐赠公益事业当然是合法的。货物侵了权,但使用价值还在,把它们交给急需的人也算是物尽其用,符合节约的理念。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货物侵权的logo很大,根本无法在保证能用的前提下彻底消除;有的logo设计得很独特,严密地附加在商品上,完全消除不是不可能,但花费人力财力成本巨大,有时候甚至达到或超过了商品本身,这笔费用能否花费?如何解决?

捐赠以后货物的正确流向也是个问题。有的公益机构在接收侵权货物后嫌处置侵权货物上的商标麻烦,直接发给了困难群众;有的管理不严,在货物的仓储、运输、发放等程序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疏漏,导致货物最初转交的初衷不能实现。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有的公益机构的经办人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但缺乏监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角度来讲,一个侵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到货物的最终处置,是一个完整的流程,海关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并不意味着可以当甩手掌柜,而是有义务对货物的进一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合规有序。但目前海关的这个职责尚未得到立法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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