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何礼敏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为由,骗取何某3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购买轿车。2014年12月10日,何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何礼敏还涉及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违法事实。2013年1月,何礼敏擅自决定由九江银行乐平支行担保,为吴某等人申请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到期后,仍有1300万元尚未归还。
根据九江银行法人授权书及说明,证明何礼敏作为支行行长无权办理未经分行行长审批的授信业务等相关手续,何礼敏擅自以九江银行乐平支行的名义对贷款出具保函,未经分行信贷审批程序,未执行信贷管理系统流程。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何礼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15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担任九江银行乐平支行行长期间,违反《九江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擅自以九江银行乐平支行的名义向外出具的借款保函,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二审法院表示,二审期间,被害人何某对何礼敏诈骗其300万元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稍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撤销原判决何礼敏有期徒刑19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