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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资管新规将重塑我国金融业资管生态

2017-11-22 09:46:3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资管产品刚性兑付;要求金融机构禁止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不当宣传,禁止采取滚动发行,避免资管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尤其要求金融机构做到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做到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使净值生成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将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

为确保打破刚性兑付制度落实到位,《征求意见稿》特别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此,让金融机构真正履行资管责任,也让公众形成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消除资管产品可能产生的金融及社会隐患。

传递了严格监管信号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资管产品分类管理,向社会传递了严格监管信号,有利增强公众投资应变能力。

《征求意见稿》

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规定公募产品面向抗风险能力弱、金融资产单薄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控制投资杠杆,加强信息披露,避免风险外溢;规定私募产品可面向拥有一定规模金融资产、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如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的股票等。

二是从资金投向划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因风险逐渐提高而对其信息披露、杠杆率做出不同规定,避免因此而诱发投资风险。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具有重要作用:可落实“实质重于形式”的强化功能监管原则,并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防止套利;可形成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以便区分产品风险等级,使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能“对号入座”,避免“挂羊头卖狗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发生,从根本消除资管业务诱发金融风险。

《征求意见稿》强调智能投顾需取得合格资质,传递了资管规范信号,有利增强理财机构自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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