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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资管新规将重塑我国金融业资管生态

2017-11-22 09:46:3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征求意见稿》强调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向金融机构传递了适度经营信号,有利提高金融机构自制能力。

从当前看,我国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另一类是分级杠杆,即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征求意见稿》对负债类杠杆进行了分类统一,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规定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同时,在分级类杠杆方面,规定对公募产品及开放式运作的、或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规定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别设定不同的投资比重,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这些规定对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可使金融机构避免盲目发行资管产品,最终有效控制资管产品风险。

最后,强调了非金融机构禁止入内,向社会传递了强监管信号,有利于提高非金融机构约束能力。

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已暴露出不少风险和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一切资管业务都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一是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非金融机构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征求意见稿》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管产品。

三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这些规定为净化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发行环境、遏制资管产品出现风险外溢创造了条件。

(作者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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