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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集团破产重整遭质疑律师称或存暗箱操作

2017-11-10 07:31:0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破产管理人“无证上岗”?

《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债权人表示,建新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12月6日并不在陇南中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也不在甘肃高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之中,陇南中院在本案之前就没有编制过破产管理人名册。实际上,陇南中院是于2017年2月17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并且于2017年6月1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下发《关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的公示》通知,将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等4家律师事务所纳入了破产管理人名册。

据了解,2016年12月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甘民破字1号决定书,指定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担任建新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

上述债权人认为这是“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应该重新对管理人进行摇号选举。

有律师分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第16条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虽然有债权人对建新集团破产重整的管理人资格提出异议,但刘建民认为管理人的选取是合法的,其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管理人是由法院选取的,其与建新集团并无关联。

会议表决疑存暗箱操作

除了上述问题外,另有债权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破产管理人为了推动通过建新集团的重整方案可谓是‘煞费苦心’,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存在严重问题。”

据会议资料《表决须知》第2条表决规则第1款以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表决票填表说明》第3条载明:“表决意见栏填写‘弃权’或不填写内容的,视为同意表决事项。”会议资料《表决须知》第2条表决规则第4款以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表决票填表说明》第7条:“会场不能表决的债权人,会后填写表决意见的需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表决票提交管理人办公室,如不能按期提交的,管理人将视为该债权人同意表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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