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4日讯 深交所网站11月3日公布关于对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73号)。
监管函显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的控股股东,按照2017年7月26日披露的增持计划,于2017年7月27日增持康得新股份4,558,384股,占康得新总股本的0.13%,于2017年7月28日增持康得新股份2,748,800股,占康得新总股本的0.078%。2017年8月3日,康得新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司的前述股票增持行为发生在康得新半年报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深交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2.21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郑重提醒康得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 卖股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