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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有两种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4)

2017-04-12 17:47:34    财政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吸存行为?

答:为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公平竞争,防范银行揽储利益输送行为,《指导意见》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指导意见》还规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问:《指导意见》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还有哪些具体工作要求?

答:为开展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六点工作要求:一是加强资金流量预测,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二是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事件。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风险事件。三是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提高资金存放规范性。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四是盘活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五是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是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法违纪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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