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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有两种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3)

2017-04-12 17:47:34    财政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答:经国务院同意,《指导意见》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为规范操作管理、保障资金存放安全,《指导意见》规定:一是严格限定操作方式。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二是严格限定操作资金范围。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三是严格限定报批程序。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是否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答:《指导意见》规定,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防范资金集中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并满足单位加强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求。为加强操作管理,《指导意见》作出如下规定:一是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要遵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二是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三是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四是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单位范围、资金规模,分别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下预算单位是否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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