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是各地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最后期限。
商务部、公安部、环保部3家部委的办公厅今年3月16日联合发文,请各地4月14日上报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地区,将报请国务院适时启动督查。
4月14日大限临近。《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关于“允许实施限迁”车辆的标准,各地还存在不同认识,理解上与三部委的文件要求不一致。
对“黄标车”禁止迁入,理解上没有差异;但对于“老旧车”应否限制迁入,地方政策与三部委的要求差异很大。这种差异,必然反映到具体政策上来,将直接影响行政目的能否实现。
多地限迁“老旧车”
清理二手车限迁政策,最高层级的文件是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俗称“国八条”)。
国八条在要求“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同时,有例外的规定。享受例外的,一个是地域,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另外一个是车辆: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
对地域的理解,没有争议。但对于哪类车辆可以限制迁入,争议很大。
国八条允许限制迁入的车辆有两类:一类是国家鼓励淘汰的车辆;另一类是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
各地在落实国八条的文件中均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老旧车和黄标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