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武汉拟规定“民告官”需“见官”

2018-06-17 07:56:0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市的上述规定中提出,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过,当“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可以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

不过,上述规定同时要求,涉及9种特殊情况时,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纷争的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应当要求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的案件等。

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上述9种情形中,当行政机关“一把手”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明确“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除9种特殊情形,需要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外,对于其他涉及行政机关的“民告官”案件,武汉市同样进行明确要求。

新版《规定》中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职务证明材料。当“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对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政府进行通报。

上述工作人员称,为保证实施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对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将予以处理。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