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今天(8日)起施行,全文分为13个部分,163条。新行政诉讼法直面过去长期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突出难题,作出很多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的新规定。行政诉讼既是“民告官”的制度设计,也是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民告官”,哪些可以告、哪些不可以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司法解释对一系列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问题一:“民告官”,哪些能告?哪些不能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数据显示,2015年实行立案登记制当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20398件,比2014年上升了55.34%,比1990年增长了17倍,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初步缓解,但有的地方出现了诉权滥用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在解决滥诉和告状难的问题上,我们的指导思想仍然是把解决‘告状难’放在重要位置、首要位置。”
《行诉解释》明确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即到法院去告行政机关这些行为,法院不予受理。江必新分析:“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等于对公民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过程性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要经过调查、听证,还要经过决定,甚至采取其他相关措施……所以国际上通例,最后决定作出之后一起告。此外还有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以及信访办理行为。信访只是在很多时候转办、督办,这些行为相对而言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告它没有太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