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发布《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图/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官网
行政诉讼案件中“民告官不见官”现象长期存在,武汉市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遏制。
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对《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其中明确提出,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等在内的9种特殊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应由正职负责人出庭。而在其他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即便是“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出庭人员还需主动参与庭审发言。相关出庭应诉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长期存在。行政专家指出,武汉市这一规定,直面当前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但也需长效化执行,建立追踪机制,保证效果。
9种情形需“一把手”出庭应诉
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新版《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对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旧版《规定》进行修改。修改主要集中在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条件、要求以及追责等方面。
新版《规定》中明确,所谓“行政机关”,包括武汉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也需参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