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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民告官要见官”

2018-02-08 09:22:58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最高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民告官要见官”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新司法解释 “红头文件”不合法可提司法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民告官要见官”

划重点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民告官”时,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依据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最高法7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诉解释》)明确,在“民告官”案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能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又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同时也能有效促进其依法行政。

民告官要见官

“民告官”却往往“不见官”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新法当中新制度新规定较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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