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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动力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限速15公里/小时

2018-05-31 07:31:03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看点1 销售摩托车电单车须获许可

虽然,动力三轮车、四轮车和电动自行车将分属两个不同的地方性法规管理,但是它们的销售生产都受到严格限制。

修改后的“道交法”实施办法将规定,北京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对于擅自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法制委员会认为,北京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输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从销售端严格控制。

因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北京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申请纳入产品目录,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销售和上牌。

看点2 电动自行车须挂牌才能上路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北京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北京道路行驶。

为了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邹维萍介绍,条例二审稿特别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提交购车凭证或者车辆合法来源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如果买到超标电动车怎么办?《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看点3 个人违法停放自行车将受罚

针对非机动车的乱停乱放问题,《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对个人违法停放行为的处理措施,以及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违法行为要限制投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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