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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民告官要见官”

2018-02-08 09:22:58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很多行政机关因为法治意识不是很强,或者出于工作确实很忙、认为出庭当被告丢面子等原因,往往委托律师或一般的工作人员出庭,存在所谓的‘告官不见官’。”江必新说。

《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2015年4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本次《行诉解释》则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社会关注案件负责人须出庭

《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根据这个解释,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政府作出的,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行诉解释》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况。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诉解释》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

即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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