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言2
有入职邀请和大量证据
仍称“没这员工”
王先生于去年5月3日到一公司任技术总监,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1.5万元。
“可去年6月30日项目完成,公司辞退我,却没付工资。”为此,王先生向法庭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银行明细、通讯录等,包括入职邀请函及大量工作的电子邮件。经当庭联网核实,电子邮件收、发件人的邮箱均为该公司企业邮箱。
银行明细显示:有人曾向王先生支付“公司聚餐报销款”3746元。然而,该公司当庭否认有王先生这名员工,“电子邮件和3746元都和公司无关。”
法官核实确认邮件收件人、发件人邮箱后缀对应的网站确为该公司所有;又向银行查询交易对手方信息,“工资聚餐报销款”3746元的转账人胡某正是该公司股东。
这时,该公司也只得当庭认可股东曾付款的事实,却仍称王先生没在公司工作过,并拒绝就其工资支付情况举证。
法院依据一系列证据,最终认定王先生曾在该公司工作,月工资1.5万元,判决该公司向他支付3万元工资。
谎言3
交来涂改的病假条
坚称“我没有旷工”
撒谎的也不全是单位一方。财务人员李女士曾要求单位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万元,当庭称“2017年8月7日至11日没旷工,我是因病请假,公司以旷工5天为由辞退我,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付赔偿金。”
该公司却“吐苦水”:“经多次催要,她才在9月交来‘建议休假一周’的病假条,日期还涂改过。”
病假条落款时间“8月7日”,“8”字确实有涂改痕迹。法官询问,李女士称8月5日她高烧就诊,门诊医生出具了病假条。
法官遂到医院调查取证。“9月5日李女士因腰疼就诊,当天我为她出具‘建议休假一周’的病假条。”该医生回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