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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杜勇案:警方欲借精神鉴定使延期羁押合法化(4)

2016-08-19 12:11:33  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评论()人

王敬东致电郭志刚,郭确认案卷已经取回,但否认了第二次补充侦查没有登记的说法,称不是二次补充侦查,只是还要再查。

王永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检方说第二次补充侦查没有登记,可能只是检方的一个说辞。“不登记不代表不是二次侦查,登记只是走个形式。”

北京师范大学刑诉法教授宋英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按照法律规定,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不能再将案卷退回。“如果公安移送案件的手续不全,检察院可以不收,如果手续全,检察院在审查之后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10月9日,王敬东致电济南市中区检察院公诉科一位姓张的科长,询问警方是否在补充侦查后将案卷交回检方。对方表示,公安提交的材料中没有任何新的东西,也没有补充侦查的工作说明,不符合审查起诉的条件,故未收材料。

但郭志刚向王敬东表示,他们上交的文件和工作记录齐全。

2015年12月9日,郭志刚向王敬东来电,表示此事已经向局长汇报,案件正在侦查。2016年4月29日,王敬东致电郭志刚,对方依旧表示案件仍在公安机关侦查。

如果从杜勇被移交济南警方算起,此案至此已经被挂了八年。

  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先后向济南市公安局和市中区公安分局、济南市检察院和市中区检察院提出采访要求,希望了解杜勇一案的相关信息,均被拒绝。

济南市公安局综合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案早就移交给检察院,由于检察院对其有监督权,此案由检察院进行统一说明。

济南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刘军表示,该案卷可能在公安局,他们不了解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们把案子退给公安补充侦查,决定权就在公安那儿了。”

施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杜勇被羁押期间,公安机关曾多次向他表示自己的为难之处。“他们说,案子老是不结,他们也没办法。因为(这是)政法委牵头办的案子,上面不发话,他们也推不出去。”

针对杜勇一案,王永杰认为,从法律上讲,检察院必须要接收案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在错案终身追究的压力下,很多证据不足的疑案,往往就这么被挂了起来。

“我不说你有罪也不说你无罪,但是公检法之间相互踢皮球。挂几年,领导提拔或调走了,这个案子就不管了。搞错了担责任,搞对了得罪人。”

王敬东认为,对司法机关问责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此类“疑罪从挂”案件的原因之一。他说,虽然超期羁押、疑罪从挂明显违法,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超期羁押或疑罪从挂的后果和责任。

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7种特殊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中就包括疑罪从挂的情形,并确定了这种情形赔偿的具体范围。

上述《解释》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王敬东说,这一规定意味着,只要司法机关办案超期不处理,就要被推定为“错案”。“而在此前,只有经法定程序确认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行为错误之后,相应的国家赔偿程序才能启动。”

这等于对《国家赔偿法》做出了扩张性解释。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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