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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杜勇案:警方欲借精神鉴定使延期羁押合法化(2)

2016-08-19 12:11:33  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评论()人

《起诉意见书》显示,认定上述犯罪实施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材料、受害人玄某某陈述材料、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受害人住院病例、法医鉴定以及死亡证明等。

2008年4月28日晚,杜勇被关进了济南市看守所。

  被“挂”

进入看守所以后不久,杜勇就开始翻供。办案警官拿着相关的材料让他签字,他拒绝了。检察院接收后对他提审时,杜勇反映了自己遭到刑讯逼供的情况。

此后的五年半,杜勇既没有等到自己的一纸判决书,也没有等到撤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他的案子被“挂”起来了。

从相关的材料中,能大体看出这个案件的办案流程。

2008年5月22日,即杜勇被移交济南公安局市中区分局33天后,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对杜勇作出批捕决定。

2008年7月10日,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杜勇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杜勇被移交济南警方82天。

2008年8月15日,市中区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济南市检察院审查。济南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由市中区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一直为这个案子奔波的杜勇的表哥施先生,曾在2009年1月份去济南市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得到的回复是,该案已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卷当时在公安机关。

施去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案情复杂,要等待上级的指示。

此后,施先生又多次去警方询问案件的进展,得到的答复大同小异:案子正在处理,程序尚未走完,需要请示上级。

施先生有时候感觉很恼火:“有罪的赶紧判,没罪的赶紧放出来,一直没有答复。拖着都难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另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经过计算可知,包括两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可达六个半月,即第一次的一个半月,加上两次补充侦查的两个月,再加上两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的三个月。

杜勇一案,济南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将案卷移交给市中区检察院的时间是2008年7月10日。按此计算,市中区检察院最迟做出决定的时间,是2009年1月25日。

检察院对案卷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证据充分,则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鉴定

从2009年4月起,杜勇开始向看守所的负责人和驻所检察官反映超期羁押的问题。

最初,看守所的办案人员对杜勇表示,他的情况已经向上级反映,让他耐心等待。到了9月份左右,杜勇再找驻所检察官了解进展时,对方要求他做一个精神病鉴定。

8个月前,济南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在见杜勇时,曾向他建议做一份精神病鉴定,被杜勇拒绝。此后,检察院和警方又多次要求杜勇做精神病鉴定,都被拒绝。

杜勇纳闷,自己好好的,为什么要被建议做一个精神病鉴定?后来他了解了相关的法律后,渐渐看出了一些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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