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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孩子有姓名决定权(4)

2016-06-28 05:40:06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7数据信息等确认为权利客体

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获保护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王轶表示,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说,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就是数据信息。今天也的确存在着出于商业目的甚至犯罪动机对数据信息进行不正当使用的现象,在民法上将数据信息确认为权利客体,可以通过类似个人信息权这样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它,来维护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8保护权利人利益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至三年

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王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人的价值观念中,欠债还钱甚至父债子还都是能接受的,那么就不大容易接受一个权利在一定期限内没行使就功效减损了这样的结论。所以,做适当的延长,也是在各种不同利益诉求中的一种折中。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以往的法律实践中看,对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适当延长有必要。

在此次启动民法典编纂之前,我国曾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时间分别在上个世纪50年代、6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和世纪之交。

60年间5个民法典时刻

1954年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口述史《沉浮与枯荣》中回忆到,1954年下半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开始起草民法典。当时立法的体例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但具体内容并不全部抄袭苏俄民法典。1956年,民法典编纂到525条时,因为整风运动难以为继。

1962年

1962年第二次民法典制定工作启动。据江平回忆,由于民法典要“反帝”“反修”,草案条文中“所有法律名词都搞没了”,“法人”“自然人”“债权”“物权”“法律行为”“合同”等统统没有,体例上也去掉了家庭婚姻关系和继承关系。最终,这次编纂因为文革而流产。

1979年

1979年,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江平回忆说,当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第一批就调集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起草小组。1982年5月,民法典起草完成第五稿后,又被叫停。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发”改为“零售”,即先制定单行法,待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理由是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不可能在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中预先确定一些规则,只有待改革大体告一段落后才有把握制定完善的民法典。

1998年

1998年初,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提出,江平和王家福牵头成立了民事立法工作组。工作组经讨论确定了起草步骤:1999年完成合同法;到2003年争取通过物权法;到2010年完成民法典。2002年初,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加速,同年底提交的草案共1200多个法律条文,10万多字。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后,各种不同意见甚多。在此情况下,2003年之后又重新启动物权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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