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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孩子有姓名决定权(3)

2016-06-28 05:40:06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涉及部分法律

民法典的编纂涉及一系列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法律,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都会直接涉及;还有一些单行法律也会受到民法典编纂的间接影响,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名词链接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成为世界第一部近代成文民法典,是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4见义勇为者受伤

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据新华社报道,专家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其次,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认为,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再次,“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完善撤销监护制度

监护人资格可撤销可恢复

草案第三十四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草案第三十五条: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解读】草案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针对社会频频出现的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现象做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父母遗弃儿童或家暴,规定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

对于监护权撤销之后可以恢复这一点,王轶称,监护权其实是一种负担和职责,因为对被监护人去进行监督和保护,并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考虑,而完全是服务于被监护人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承担监护职责者,都与被监护人有着血缘或者其他密切关系。从这个角度讲,这种规定有一定的妥当性。当然,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究竟什么时候恢复监护资格,应该是从严把握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改过自新了,必须经过慎重判断。

6按照设立目的、功能不同

法人将分营利和非营利两类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为了各类组织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设计的制度。

【解读】经过反复比较,草案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李适时表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其中,非营利性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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