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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孩子有姓名决定权(2)

2016-06-28 05:40:06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满6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八条: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一般在与自己的智力知识水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的说明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王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学界认为,在民法典编纂要确立的立法哲学里,除了要尊重成年人的决定自由,也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就是说,未成年人的事项不要都按照成年人的意志去进行安排,“孩子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大人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这样的修改能够扩及更广泛的领域,包括姓名决定权等,如果不认同父母起的名字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

据专家介绍,从法律影响上看,如果一名6周岁的儿童在学校或幼儿园遭受损害,将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9、40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而非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3、明确失能人群须得到监护

老人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监护制度的主要功

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这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王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明确对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是一个新的制度,叫成年监护。“这是因为考虑到中国进入老龄社会的实际,凸显对老年人的关注和保护。”王轶说。

看点提示

★民法典

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

★编纂工作

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先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再编纂各分编。其中,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草案内容

27日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民法典由谁编纂

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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