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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孩子有姓名决定权(1)

2016-06-28 05:40:06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限制民事能力年龄下限从10岁降至6岁

备受法律界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昨天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年龄段由原来的10至18岁变更为6至18岁;草案明确了三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并规定被撤销资格者确有悔改情形,可视情况恢复资格;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了规定;草案还将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

□编纂规划

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民法典

昨天,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比较高。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

李适时表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但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不对法律进行修改,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

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李适时介绍,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草案看点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胎儿是没有办法以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利益的群体,也没有办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以往民事立法上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比较有限,只在继承法中有遗产要给胎儿“特留份”的规定。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文明发展程度有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对于不能通过自身力量保护自己利益的群体,法律对他(她)能保护到什么程度。目前的规则提高了对胎儿保护的水平,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明显体现。

2、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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