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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错被关押12年:我是司法进步的代价(2)

2016-01-30 10:03:42  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评论()人

10月28日凌晨2点,曾爱云在湘潭大学的保卫室经历了一场3小时的询问。到了上午8点,在警方询问中,陈华章自称是目击者,向警方提供了曾爱云的作案动机,并详细叙述了曾爱云“10点15分到10时41分”的“杀人过程”。

但警方发现,此前的一周里,陈华章曾多次购买安定片。周玉衡的水杯、电话卡以及杀人用的棕绳,都在陈华章的抽屉里。陈华章承认自己将16粒安定片磨碎、过滤后放入周玉衡的杯中。4人在图书馆门前见面时,周玉衡已经出现了药物反应。于是,陈华章从目击者变成了从犯,并称杀人事件由他和曾爱云两人合谋。

10月28日23点至次日凌晨2点半,在这场3个半小时的询问中,曾爱云做了第一次有罪供述。耐人寻味的是,几乎此后的3次有罪供述中,都写着一句:“(民警)做大量工作……”

10月29日上午,湘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重案一大队宣布破案,距离10月27日案发只有2天。随后,湘潭的报纸、电视便对外公布,曾爱云是这起“情杀案”的犯罪嫌疑人。陈华章同时被捕。

2004年7月,湘潭中院第一次开审本案,曾爱云当庭称自己无法忍受刑讯逼供才认罪。那时,他被要求长时间站“一字马步”,双手被反铐在铁架上,不断被掌掴、脚踢,他的嘴被打烂了,头也流着血。在一次供述中,他说:“我不想要这条命了。”

而在曾爱云的无罪供述中,他都坚称当晚始终和李霞在一起。他并不知道的是,李霞在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后的第二天,便被送进了湘潭市看守所。办案人员告诉她:“你现在不是证人的身份,而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对此,钟致远不能接受,“关押证人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证人只能在家中、单位、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作证,而不能在看守所。”

11月6日,办案人员拿着曾爱云的供词告诉李霞,曾已经承认杀人,如果坚持两人在一起,就是伪证罪。11月10日,李霞改称:“曾爱云离开了20分钟。”次日,她被无罪释放。

回到家中的李霞“实在不愿冤枉别人”,在2004年1月给办案民警刘江平发了两条短信,力证当晚一直和曾爱云在一起。2月24日,她又做出了同样的证供。5月9日,她被以伪证罪逮捕,关押在湘乡看守所。此时,曾爱云的案子甚至还没有开始一审。

12年3判死刑

2004年6月,李霞在看守所中要求出庭作证,并写信讲述自己为何多次口供不一。“说真话是要倒霉的,不是拘留就是逮捕。”但李霞的请求没有得到批准。此后,她再也不愿出庭作证,也不愿面对媒体。再后来,她被取消学籍,去深圳打工。

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5名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否认逼供,法院认定“不存在刑讯逼供”。9月11日,曾爱云第一次被判处死刑。陈华章被判处无期徒刑。

提出上诉后,2005年6月28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钟致远作为他的二审辩护律师。钟致远看了整整一周卷宗,递交了两份辩护词。此后,他从没有一刻怀疑过曾爱云,“因为从证据上看,这就是一个冤案。”

陈华章的口供与曾爱云的有罪供述也存在不少矛盾。陈华章说,行凶时他在场;曾爱云则说,“行凶时”只有自己一个人。陈华章称,帮助处理尸体后,又回到308室;曾爱云则称两人一起离开。

钟致远忘不了第一次见到曾爱云的情形。“他当时笑容满面,觉得有希望了。”曾爱云并不了解那时的司法环境,“我的想法很理想化,我这个是冤案,检察院不行,中院应该看得出来吧?中院不行,高院应该看得出来吧?”而曾爱云的笑容在随后的多次死刑判决中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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