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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起草人谈民法总则最大突破和所留遗憾(1)

2017-03-16 07:14:41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杨立新民法总则最大突破是规定基本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是民法总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他表示,民法总则有十大突破,包括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规定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等,但最大的突破是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

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是个大跨越

新京报:你认为民法总则最大的突破是什么?

杨立新:民法总则最大的突破,就是在编纂民法典的统一的思路之下,把分则各个部分单行法共同适用的规则集中起来,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这样就能够把各编统一协调起来,将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

新京报:这次民法典编纂,各界特别是法学界寄予厚望,你如何评价这部法案?是否达到预期?

杨立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国当代民法实现了一个历史性跨越。民法通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民法总则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跨越时代的民事立法,反映了时代对民法的需求。因此说,民法总则是一部很好的法律,特别是它规定的内容是统率整个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则,因此对编纂整个民法,会起到重大作用。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对民法总则并不是特别满意,这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国家的立法,特别是对于民法总则的立法,并不能把每一个人的意见都吸收进去,就像有人说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就是最大公约数,集中的是多数人的意见;另一方面,民法总则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觉得就像民事权利这一章规定的就不是特别理想。

民事权利客体规定不具体

新京报:民事权利章节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你觉得这一章哪些地方不理想?

杨立新:按照各国民法典的立法传统,民法总则除了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和民事法律行为之外,要着重于规定民事权利客体,但我们这一章,对民事权利规定得比较详尽,而对民事权利的客体规定得并不具体,也不明确、全面,只是在个别的民事权利中规定了民事权利客体,规定得比较好的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其他的规定都不能说好,例如物权的客体只是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种规定没有太大意义,对于急需规定的物的类型,反而都没有做规定。

新京报:此前有专家建议稿专门设了民事权利客体章节,对于自然人、法人的哪些东西享有权利,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并未采用这种做法,为什么?

杨立新:我国的民事立法对民事权利客体一直不是很感冒,其原因应是受前苏联民事立法的影响。在编纂民法典中,学者都要求写民事权利客体一章,最后立法机关还是把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客体写在一起,就像刚才说的那样,主要部分是写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客体仅仅是做了部分规定。这是一个比较遗憾的事。

新京报:这会不会带来一个遗留问题,脱离人体的器官、组织以及冷冻精子、冷冻卵子等,法律属性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之前的无锡人体胚胎案,两审法院作出了不同判决。

杨立新:对于这个问题,民法总则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中,没有对物进行展开规定,只是规定了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对物的其他形态都没有做出规定。事实上,民法总则可能也不太好详尽地列出物的类型。

遗憾的是,在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民法法源时,也没有规定法理可以作为民法法源,这样,法官也不敢依据法理作出判决。无锡发生的人体胚胎案,其实就是有用法理作出的判决,二审法院改判主要考虑伦理情感,夫妻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胚胎,是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又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我们没有规定法理作为民法法源,我觉得非常地遗憾。

关键词: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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