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民法总则起草人谈民法总则最大突破和所留遗憾(2)

2017-03-16 07:14:41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新京报:你已说了两个遗憾了,你觉得还有其他遗憾吗?

杨立新:比方说,人格权法将来怎么办,现在规定得太简单了;民法总则的一些条文,例如民事权利、营利法人等,都是从现行的民法单行法和商法当中提取出来的,这一部分将来怎么和民法分则各编以及商法的单行法进行协调,也是个问题。这些问题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该还有机会,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努力解决吧。

人格权法应单独成编

新京报:人格权法将来怎么办?此前,人格权写入总则还是单独成编是讨论焦点。

杨立新: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对于是否要规定人格权并没有争议,都认为应当规定。但是对于人格权怎么写,引发了强烈的争论,结果在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人格权法编的计划,在民法总则中又仅仅是对人格权作了一般性列举,也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损失了一个人格权立法的最好时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讨论时认为,在民法分则规定侵权责任法时,还有可能有一个机会,就是专门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

新京报:你持什么观点?支持人格权单独成编吗?

杨立新:要对人格权加强保护,同时还要看到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都是一个民事权利类型,而且这个类型是特别重要的权利,因此编纂民法典就应该在分则当中单独规定人格权编,与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为权利的类型。那就是说,既然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能够单独成为一编,为什么人格权就不能成为一编啊?

新京报:有学者提出来,为了更好保护个人权利,应详细列出民事权利的类型。可是目前列举的权利数量不多,认为应加大力度,比如照搬宪法规定。你怎么看?

杨立新:民法总则对于民事权利的规定,我觉得总体上还是可以的,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在总体的权利类型上,应当是不错的,特别是第128条还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对凡是列举不足的,全部包括在这个条文之中,因此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还是可以的。第128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概括了所有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特别是其中关于利益的规定,就是对那些没有具体权利予以保护但是又必须予以保护的法益,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还应看到的是,这只是民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的民事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还有民法分则作出的规定。

虚拟财产和数据属性存大分歧

新京报:这次民法总则草案起草,法人的分类方式争论声音很大,有观点认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方式,形成了无法归入到这两类的“中间法人”,虽然后来增加了“特别法人”,可是教育、医疗等兼具公益和营利属性的机构,法人资格界定仍有问题,这个如何调整?

杨立新:我觉得这个问题倒不是特别的大,因为法人分类,可以从各个角度划分,民法学者主要主张是按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来分,商法学者建议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标准来分。这些可能都不是大问题。目前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应当是可以的,不会有太大问题。至于教育、医疗等机构,应当是非营利法人,不能认定它有营利属性。对于教育,可以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医疗机构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认定,我觉得也可以。

新京报:数据信息、虚拟财产入法被视为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比特币是不是属于法律调整的虚拟财产?

关键词:民法总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