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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起草人谈民法总则最大突破和所留遗憾(4)

2017-03-16 07:14:41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出现损害被救助者的后果。这样的规定,虽然着重强调了社会意义,却有可能引发更多的风险。对此,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当危险的发生。

民法典分编要补充立法中的不足

新京报:民法总则出台,意味着本次民法典编纂编撰走完了第一步,接下来就是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你觉得,走好第二步,最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最大的难点在哪里?

杨立新:这个问题就太复杂了,现行的单行法内容复杂,表现形式各不一样。归纳起来,编纂民法典的分则各编,最重要的是补充立法当中的不足,纠正立法中的错误和缺点,解决与民法总则和其他各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把这三个问题解决了,就会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民法典体系。例如,在北京的老虎吃人案和宁波的老虎吃人案中,都暴露出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是有问题的。

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但同样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比如家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什么家里饲养的动物伤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动物园的凶猛动物伤人反而责任降低,适用过错推定?我认为,凡是动物致人损害,都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下一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就是要纠正民法单行法中的这些缺陷。

民法总则十大突破

1.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改革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特别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

3.规定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所有信息保护的义务

4.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

5.满足大数据时代权利要求,规定数据作为客体

6.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权利能力

7.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制度

8.规定绿色原则

9.规定习惯为民法法源

10.还有把诉讼时效从两年改到三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李东舰 CN031)
关键词: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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