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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拟规定地方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中国"等字样(5)

2016-08-01 13:47:03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社会团体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社会团体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五条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项目、加入国际组织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

(二)对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三)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团体的举报;

(四)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对社会团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社会团体负责人;

(二)进入社会团体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或者扣押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对社会团体实施财务审计,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拟采取前款第五项规定措施的,还须经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六)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对社会团体的评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等的信用记录制度,与业务主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共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息。

第五十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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