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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拟规定地方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中国"等字样(6)

2016-08-01 13:47:03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社会团体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五十三条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修改章程核准手续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八)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九)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团体连续2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展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团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第五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副理事长或者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一条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在中国内地设立国际性社会团体,参照本条例进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翟明 CN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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