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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之子谈呼格案、聂树斌案:发现错误就该纠正(4)

2016-07-15 16:51:42  深读    参与评论()人

彭真在书房

主张将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写入宪法

1979年彭真恢复工作后,77岁的他,被任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在短短4个月里,他主持制定了7部重要法律,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通过。

“我们家院子里有一间大会议室。上世纪80年代初,经历了‘文革’十年浩劫的中国,开始清算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罪行,父亲受命指导审判工作。就是在这个大会议室里,父亲夜以继日地主持了‘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许多会议。”

法晚“深读”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1980年3月17日,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两案”的审判工作。彭真任主任。

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复之的回忆录中曾记载道:从开始预审到最后审判长达八个多月。参加预审和审判的人员,严格按照中央指示,依法办案,既贯彻了党中央对特别重大案件的政治领导,又保证了公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回忆起那段日子,傅洋说,父亲感到十分自豪的有两件事,一是指导了1980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审判工作;二是主持了1982年《宪法》的修订工作,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确立了改革开放、一国两制等一系列新的宪法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父亲主持制定的1982年《宪法》,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项公民的重要权利写入其中。父亲在指导‘两案’审判工作时,也完全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的。”傅洋说。

傅洋指出,“文革”期间,是不允许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把辩护说成是“抗拒”,结果出了许多冤假错案。吸取这个教训,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近亲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人为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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