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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出炉:建议处分33人(4)

2016-04-20 19:04:16  安徽网    参与评论()人

依据《通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因经营者张宝平操作不当、应急处置不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宝平,“砂锅大王”小吃店店主。安全意识淡薄,使用超出期限的钢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钢瓶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燃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苑隽,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对本公司气瓶充装管理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2、陈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气瓶充装管理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3、武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安全部总经理。落实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4、王昌敏,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店长。未依法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芜湖市镜湖区有关部门及滨江公共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1)黄涛,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主任。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下同)第133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罢免社区主任。

(2)邵义权,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司法所所长。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王珏,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中心主任。负责公共中心行政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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