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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出炉:建议处分33人(3)

2016-04-20 19:04:16  安徽网    参与评论()人

2、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依规定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

3、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出使用期限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

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2)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3)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

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钢瓶配送企业的钢瓶监管不到位,对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镜湖区商务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6)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7)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

对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和滨江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综合监督和协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0)镜湖区人民政府。

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芜湖市有关部门。

(1)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

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2)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餐饮场所使用的钢瓶检查不到位,对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3)芜湖市商务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商务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芜湖市公安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镜湖区公安分局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6)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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