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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出炉:建议处分33人(8)

2016-04-20 19:04:16  安徽网    参与评论()人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期未检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19.9万元罚款。

(五)建议给予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责成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镜湖区商务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责成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责成镜湖区公安分局分别向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责成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责成镜湖区人民政府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责成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责成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责成芜湖市商务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责成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向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3、责成芜湖市公安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4、责成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5、责成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6、责成芜湖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芜湖市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深入推动落实“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责任制。规范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以芜湖市政府名义,由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商务、安全监管等部门,深入组织开展燃气行业专项排查整顿,严厉打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经营活动。

(二)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芜湖市住建、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加大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燃气及液化石油气行为,加强对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同时,整合、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体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三)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不得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得改装气瓶或者将报废钢瓶翻新后使用;不得私自倒装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钢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杜绝过期、不合格钢瓶流入市场。燃气经营者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加大城镇燃气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科普力度。

建议由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及消防部门牵头,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报刊杂志等媒体渠道及政府网站、燃气经营单位平台,加大对燃气、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及学生的宣传教育,并加强学生燃气安全知识及自救逃生能力培训,提高全社会安全用气能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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