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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规 这几种情况领导干部必须“下岗”(5)

2016-03-28 09:14:47  长安街知事    参与评论()人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问责有关规定,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安排工作,问责处理影响期间可酌情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

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应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等措施,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对没有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经党委(党组)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存在《关于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意见》所列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14种情形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管理混乱、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

(十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或者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于调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除试用期不合格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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