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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规 这几种情况领导干部必须“下岗”(3)

2016-03-28 09:14:47  长安街知事    参与评论()人

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明确的6种“下”的渠道基础上,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将“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为“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将“因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并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7种下的渠道。

3、对“下”的具体情形作了适当补充

主要是对中央《规定》有原则性要求、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强调重申;对中央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进行问责追究、组织调整的情形,进行了吸收补充;对在干部管理实践中已形成制度机制的成熟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提炼;对中央有明确规范、北京市已出台相应落实意见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完善,使《实施办法》所明确的“下”的情形更加清晰完整,便于把握、易于执行。

问:《实施办法》对“下”的具体情形作了适当补充,具体有哪些?

调整1

在“到龄免职(退休)”中,提出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调整2

在“问责追究”的认定标准上,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7种情形进行了引用,同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增加“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和“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3种情形。

调整3

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认定标准上,新增“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和利用职权为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失误”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干部群众评价不高、意见较大”3种情形;在“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形中,增加“市委实施意见”要求;在“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慵懒散拖”的情形中,增加“《关于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意见》中所列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14种情形”内容。

调整4

在新增加的“辞职辞退”部分,主要强调了因公辞职和自愿辞职的程序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依法应当辞退的5种情形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调整5

在“无法正常履职调整”部分,除健康原因调整外,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的两种情况。

调整6

“违法违纪免职”方面,提出了三个层次的“下”的方式,明确提出对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因违纪违法情节较轻,受到较轻处分、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进行免职调整。

实施办法重要内容摘选

到龄免职(退休)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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