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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规 这几种情况领导干部必须“下岗”(1)

2016-03-28 09:14:47  长安街知事    参与评论()人

能上能下,是这两年干部选任和监督工作的一大热词。去年,中办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后,立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下”是一个敏感词,很多人会认为“上荣下辱”、“下必有错”。于是,规定中“下”的情形,也就成了干部调整时,大家对号入座的源引。

各地情况不同,规定要有效执行,必须在地方落地。这不,知事东家北京日报就独家刊发了北京市贯彻《规定》的《实施办法》全文。此前,长安街知事此前已经通过各种人事调整情形阐释过“能上能下”的重要意义,看到北京市的《实施办法》,又眼前一亮,因为相对于中央《规定》而言,《实施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又新增了多种“能下”情形。

知事已经通读《实施办法》多遍,现在就带大家抢鲜看其中的5大亮点。

1七种“下”的渠道

1、到龄免职(退休)

2、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3、问责追究

4、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

5、辞职辞退(此次新增)

6、无法正常履职调整(含因健康原因调整)

7、违法违纪免职

2新增3种问责情形

1、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

2、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

3、违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

3新增3种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

1、违规经商办企业

2、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

3、年度考核干部群众评价不高

4领导干部家庭困难可“自愿下”

《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规定,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在组织调整的同时兼顾干部个人意愿,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怀。

5党委书记承担“能上能下”第一责任

根据要求,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须建立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在工作中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照《实施办法》提到的这些情形,长安街知事对近一年来的一些人事变动,又有了新的认识。比如,山东济宁的辞职市长梅永红曾公开说:“我每天工作超10小时,但我所有工资收入加起来,才7000一个月,谁相信啊?”他辞职后,转任华大基因高层,显然组织上为他提供了一个“下”的渠道,让他获得了新的发展机会;海南省长蒋定之因患而疾,在省长任上提前退二线,回到家乡江苏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由于身体不适应,他调整了职务,体现了组织的人文关怀;江苏徐州市长朱民,“60后”年富力强,又是政府“一把手”,今年他因为家庭困难比较大,本人多次提出回苏州工作,省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意他回苏州,担任市委常委、统战部长,仍为正局级,可见组织调整的同时充分兼顾了个人意愿;前几天,珠海市委书记李嘉落马,广东省商务厅长郭元强“火线”接任,李嘉的市委书记职务也被第一时间免去,这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免职”的要求高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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