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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顺: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时代特征和前瞻性(1)

2017-03-09 11:53:37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中国政府网孙韬摄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9日(星期四)10:45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谢谢主持人。请问张主任,制定民法总则的思路是什么?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谢谢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就你刚才提出的这个问题,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就像我们写文章,这是这篇文章的第一段。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总结30多年民事立法及其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深入研究民事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充分论证后起草出来的。

这里你问到有哪些亮点和创新,我们更愿意讲确实有一些创新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有几个方面:

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怎么来确定权利和义务?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哪些行为有效,哪些行为无效?实际上,背后都涉及到一个社会价值观的问题。草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确规定,而且把这个核心价值观全面地融入了所有的条文之中。这当中有一些规定可能大家看起来是比较直观的,比如草案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等。有一些规定可能不那么直观,比如草案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的规定,背后同样贯穿着核心价值观。

第二,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的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草案的所有规定都是围绕着保障民事权利展开的。其中第五章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强调财产权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等等。这一章的规定大家现在看起来比较抽象一点,实际上这一章的规定是要通过将来的民法典各分编和民事特别法加以全面落实。

此外,草案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新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这套监护制度主要的构建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还延长了诉讼时效,把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关键词: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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