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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有五大变化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再加码(1)

2017-03-09 01:45:05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新京报讯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此前的三审稿相比,昨日审议的草案(下简称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再“加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民法总则出台后将进行分编编纂工作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时,回顾了民法典的编纂历程,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前两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后两次经研究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律,条件成熟时再编纂民法典。

张德江表示,“现在,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常委会研究提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也就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在民法总则出台后,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款草案有调整

对比此前的三审稿,“胎儿继承权”、“虚拟财产保护”、“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监护人缺位、民政部门兜底”、“未成年人性侵诉讼时效自18岁起算”等亮点,草案均未做修改,沿用了三审稿的设计。

备受关注的法人分类方式,草案也沿用了三审稿的规定,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等三个分类方式,“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不过,“绿色原则”、“个人信息保护”、“见义勇为免责”等条款,草案有新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在草案制定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这些意见有的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形成共识,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有的涉及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内容的具体规则,可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篇时统筹解决;有的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的内容和具体操作问题,可在今后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者指定配套法律法规时予以体现。”

变化1依法收集个人信息须防泄露

个人信息保护入法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时,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但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上述“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还应该加大火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就提出,现在大量个人信息在采集时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徐玉玉案,信息就是教育部门合法收集的,但没保护好,被“黑客”窃取。工信部2013年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他建议将这一规定写入草案中,明确合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应采取措施避免被泄露。

上述“合法收集也要保证信息安全”的建议被采纳。草案明确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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