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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有五大变化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再加码(2)

2017-03-09 01:45:05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也就是说,在此前三审稿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基础上,草案新增了22个字: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变化2“绿色原则”再度纳入“基本原则”

通常来说,一部法律的第一章“基本原则”,都会对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对于整个民法体系来说意义重大。

此前一审稿,“基本原则”章节曾将“绿色原则”条款纳入其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绿色条款”移到民事权利章节,并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可梁慧星等知名民法学家认为,“绿色条款”还是纳入到“基本原则”章节更为合适,更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求。

昨日审议的草案,“绿色条款”再度“挪位”,回归到第一章“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变化3见义勇为致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这是此前三审稿的一大亮点,三审稿曾提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评论人士点赞说,该条款相当于中国的“好人法”条款,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问题。

不过,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上述“好人法”条款相当于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就是条款中提到的“重大损失”。可是,如何认定“重大过失”,标准是什么?“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昨日审议的草案,对“好人法”条款作出了调整,增加了“自愿”两个字,强调“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如果见义勇为者有重大过失,那么“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变化4“6岁孩子打酱油”条款改成“倒装句”

此前三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10岁下调到6岁,该调整被通俗地称为“6岁孩子打酱油”条款。但6岁孩子到底能不能“打酱油”?此前曾引发热议。

昨日的草案仍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设定在6岁,不过,调整了原条款的前后逻辑,先强调,“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然后说,“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草案将6岁孩子“打酱油”条款,改成了倒装句,原条款先强调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做什么,“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再说如果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就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对新京报记者说,草案调逻辑改“倒装句”的做法,更清晰表达了立法意图,避免争议。

变化5“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入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前三审稿的民事权利章节,沿用了宪法的规定,提出“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对此,昨日审议的草案修改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杨立新表示,上述调整,即由“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调整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表明草案不是完全照搬宪法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而是遵循宪法的原则,对财产权保护作出了更加“民法化”的规定。

他解释说,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也就是说,不论是哪一类民事主体,财产权受到的是平等保护,这其中没有谁大谁小、谁上谁下等区分,强调的是法律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一视同仁。

此外,草案民事权利章节中,“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条款后,依次对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等做出了规定。杨立新称,如此设计意在表达“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条款是一个“引领性”条款,其后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要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责任编辑:马少騄 CN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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