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些地方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将“文化地标”交给企业建设,以此规避审批监管。对此,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教授张松表示,“文化地标”代表着整座城市的社会形象,属于公共资源,企业投资建设“文化地标”也应依法决策、科学论证,“一方面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注重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要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要健全完善地方法规,建立健全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和公开公示制度。对于一些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设计要求,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项目,不批准设计方案,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了建设管理重点,要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自然景观环境等重要地区以及城市重要轴线、景观节点上的雕塑建设管理。华汇集团规划咨询研究院院长陈扬表示,各地应加强自然生态、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的城市风貌管理。比如,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核心景区内,不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也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浙江省绍兴市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人辈出。当地建设了一批小而美的名人故居和雕塑。“杰出人物的优秀品质和高尚精神,得到群众认可后逐渐升华为城市精神,是城市文化之魂和精神财富。”绍兴市政协委员、城建档案馆原馆长屠剑虹建议,在历史文化名城等保护范围内,不要建设超大体量公共建筑,新建“文化地标”要确保其与城市功能、环境、空间尺度相匹配。同时,加强涉及历史人物等重大题材雕塑的审查审批,体现思想性、公共性、艺术性等价值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