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东师范大学经管学部教授金武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很多地方建设“文化地标”的初衷是积极、正向的,但还要引导他们用全面、辩证、长远眼光看待“文化地标”,同时强化制度规范,不断健全“文化地标”建设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让地方在建设“文化地标”的过程中少出错、不出错。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朱子瑜则认为,我国从全国和地方层面都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对“文化地标”建设的筹资方式、决策机制、运作程序、维护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避免滥建现象发生,建议地方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规定,强化对大型雕塑选址、体量、题材等指导约束,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比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对此,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吕舟认为,建设“文化地标”要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建设管理等多种因素,依法依规制定规划。尤其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等重要地段地区,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要依法对这些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从源头管住滥建行为
建设“文化地标”,地方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山东读者李长瑞来信表示,要着力从源头管住滥建“文化地标”的行为,对重点投资项目要坚持民主决策,防止主要负责人“拍脑袋”决策,同时还要严格备案把关和日常监管,有关部门要履行好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文化地标”项目坚决制止,把形象工程堵在门外,不做劳民伤财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