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不等于固化,要准确把握“拓展”的内涵。拓展脱贫成果首要含义是帮扶对象的拓展。对于脱贫攻坚期通过有效帮扶已经有了较强自我发展能力的稳定脱贫群体,该从帮扶政策中退出的必须退出。对于致贫风险较大的边缘群体,应纳入帮扶范围。因此,《建议》中提到的低收入人口,不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简单复制或扩大,应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拓展脱贫成果还应包括帮扶标准的拓展。脱贫攻坚期提出的“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是根据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而提出来的帮扶标准。“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起步时期,必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十四五”时期应该对低收入人口提出更高的帮扶标准和帮扶质量,促进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更高质量发展。拓展脱贫成果还要有帮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脱贫攻坚期的部分帮扶政策,带有一定突击性,造成了帮扶对象和非帮扶对象在政策享受方面的“悬崖效应”。这种状况使得政策可推广性受限,需要对政策设计加以调整优化,拓展政策包容性。
巩固脱贫成果是衔接乡村振兴的基础,要准确把握“衔接”的内涵。只有脱贫成果巩固了,才能考虑接下来如何在脱贫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拓展脱贫成果是衔接乡村振兴的手段,通过动态调整帮扶对象,提出更高的帮扶标准,调整完善帮扶政策、变政策“悬崖效应”为“缓坡效应”,脱贫攻坚期形成的体制成果、政策成果才能融入乡村振兴战略的体制和政策体系之中,从而实现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在“十四五”时期实现了有效衔接之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体制和政策体系,将逐步转化过渡为实施乡村振兴的体制和政策体系。
(作者:林万龙,系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国家乡村振兴研究院副院长)
《光明日报》(2020年11月30日02版)